分公司设立登记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
事项编码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对象 |
个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15 |
承诺时限 |
5 |
许可数量 |
无 |
办理窗口 |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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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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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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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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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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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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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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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材 料 要 求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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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
原件、电子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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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原件、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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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
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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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
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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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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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原件、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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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
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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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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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暂停征收登记费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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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
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8年6月12日,计价费[1998]1077号文件发布)、《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发布)、《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04年12月6日,发改价格[2004]2839号文件发布)。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从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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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否特殊环节 |
无 |
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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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环节设定和收费 法定依据描述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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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
流 程 |
受 理 |
王树梅 宋蓉蓉 33454160 |
15日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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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骤 |
名 称 |
组织人 |
当场决定 |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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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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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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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所需时间 |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
结 果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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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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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核准 |
宋蓉蓉33454160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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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骤 |
... |
5个工作日 |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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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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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证与送达 |
王树梅 宋蓉蓉 33454160 |
无 |
办理时限 |
许 可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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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年审或年检 |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
当场 |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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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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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窗口电话0851-33454160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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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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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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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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