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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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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

事项编码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部门

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对象

个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15

承诺时限

5

许可数量

办理窗口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办理时间


网上申请


事项设定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申请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以上所规定的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备注

1

申请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件1


2

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验原件,复印件1


3

投资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


4

企业住所证明;

复印件1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复印件1


6

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由经办人员书面告知并注明法律依据)。

复印件1


收费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特殊环节

是否有特殊环节:

是否收费:

法定依据及描述:







流程

步骤

受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受理

王树梅

宋蓉蓉

33454160

15个工作日

当场决定

申报材料形式及申报内容

可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步骤

环节

组织人

所需时间

参加人员范围

结果

备注

特殊环节







步骤

环节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与决定

审核


宋蓉蓉

33454160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形式及申报内容

许可、不予许可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许可结果

颁证与送达

王树梅

宋蓉蓉

33454160

当场决定

《营业执照》

审批公示

年审或年检

每年11日至6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办理查询


咨   询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窗口电话0851-33454160咨询。

投   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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