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
开发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合伙企业设立 | |||||||||||||||||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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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对象 |
个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许可数量 |
无 | |||||||||||||
办理窗口 |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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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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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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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描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申请条件 |
1、有两个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以上规定的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 |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
1 |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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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体合伙人身份证明 |
验原件,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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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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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合伙协议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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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资权属证明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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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场所证明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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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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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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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由经办人员根据具体情形书面告知,并注明法律依据)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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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
是否收费:否 |
收费标准:不收费 | ||||||||||||||||
收费依据及描述:无 | ||||||||||||||||||
特殊环节 |
是否有特殊环节:无 |
是否收费:否 | ||||||||||||||||
法定依据及描述:无 | ||||||||||||||||||
流程 |
步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受理 |
王树梅 宋蓉蓉 33454160 |
15个工作日 |
当场决定 |
申报材料形式及申报内容 |
可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 |||||||||||||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
步骤 |
环节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加人员范围 |
结果 |
备注 | ||||||||||||
特殊环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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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
环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审查结果 | |||||||||||||
审查与决定 |
审核 |
宋蓉蓉 33454160 |
5个工作日 |
申报材料形式及申报内容 |
许可、不予许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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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可结果 | ||||||||||||||
颁证与送达 |
王树梅 宋蓉蓉 33454160 |
无 |
当场决定 |
《营业执照》 | ||||||||||||||
审批公示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 |||||||||||||||
办理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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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窗口电话0851-33454160咨询。 | |||||||||||||||||
投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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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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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公示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