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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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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

事项编码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部门

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对象

个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

承诺时限

5

许可数量

办理窗口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办理时间


网上申请


事项设定依据

1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第四条


依据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要求

备注

1

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件1


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原件1


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原件1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复印件


5

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原件1


6

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原件1



7.

住所使用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原件,复印件


收费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及描述:

特殊环节

是否有特殊环节:

是否收费:

法定依据及描述:







流程

步骤

受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受理

王树梅

宋蓉蓉

33454160

20个工作日

当场决定

申报材料形式及申报内容

可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决定受理通知书》。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步骤

环节

组织人

所需时间

参加人员范围

结果

备注

特殊环节






步骤

环节

办理人

办理时限

审查标准

审查结果

审查与决定

核准

宋蓉蓉

33454160

5个工作日

申报材料形式及申报内容

许可、不予许可






步骤

办理人

法定时限

办理时限

许可结果

颁证与送达

王树梅

宋蓉蓉

33454160

当场

《营业执照》

审批公示

年审或年检

每年11日至6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办理查询




咨   询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窗口电话0851-33454160咨询。

投   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审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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