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
事项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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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受理部门 |
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对象 |
个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 | ||
法定时限 |
15 |
承诺时限 |
5 |
许可数量 |
无 | ||
办理窗口 |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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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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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 ||||
依据描述 |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 ||||||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 |||||
依据描述 |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 ||||||
申请条件 |
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申请材料 |
序号 |
材 料 名 称 |
材 料 要 求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电子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原件、电子版 | |||||||||||||||
3 |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
原件、电子版 | |||||||||||||||
4 |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
5 |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原件、电子版 | |||||||||||||||
6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原件、电子版 | |||||||||||||||
7 |
住所使用证明 |
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
8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原件、电子版 | |||||||||||||||
9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
10 |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验原件、复印件1份及电子版 | |||||||||||||||
收 费 |
是否收费 |
暂停征收登记费 |
收费标准 |
无 | |||||||||||||
依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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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有否特殊环节 |
无 |
是否收费 |
无 | |||||||||||||
环节设定和收费 法定依据描述 |
无 | ||||||||||||||||
流 程 |
步 骤 |
受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
受 理 |
宋蓉蓉 王树梅33454160 |
15日 |
当场决定 |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五)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应当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 | ||||||||||||
需要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 |||||||||||||||||
步 骤 |
名 称 |
组织人 |
所需时间 |
参 加 人 员 范 围 |
结 果 |
备 注 | |||||||||||
特殊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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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骤 |
环 节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 查 标 准 |
审 查 结 果 | ||||||||||||
审查与决定 |
核准 |
宋荣荣33454160 |
5个工作日 |
(一)对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二)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三)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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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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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骤 |
办理人 |
法定时限 |
办理时限 |
许 可 结 果 | |||||||||||||
颁证与送达 |
宋蓉蓉 王树梅33454160 |
无 |
当场 |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审批公示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 ||||||||||||||
办理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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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
在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或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进行现场咨询,也可通过安顺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窗口电话0851-33454160咨询。 | ||||||||||||||||
投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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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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