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 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18〕5号)《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全省初中毕业生学业(升学)考试和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黔教基发〔2018〕48号)及《安顺市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方案》(安市教办〔2018〕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重点,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条件和教育机会;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免费”的招生工作原则
小学、初中招生一律免试入学,实行单校划片,就近招生。学校服务范围西航办由区教育局统一划片,幺铺镇、宋旗镇由镇(办)“两基”办具体划片并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服务区外的学生就读。严禁在招生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与区教育局、镇办“两基”办、适龄儿童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进班宣传、学校网站公告、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将招生工作政策、片区划分、入学登记时间、地点及入学所需手续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布。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幼儿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通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对军烈属、现役军人子女、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子女符合入学条件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安排入学。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符合入学条件的,按照《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报名办法》安排入学。
(三)坚持面向全体的原则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工作的依据或参考。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不划定具体招生范围。
(四)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在学校无法满足服务片区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情况下,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较近的其他学校就读。
(五)坚持规范学籍管理的原则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系统,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在治理择校问题上的基础性、机制性作用。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坚持“一生一籍、籍随人走”,严把转学入口关,规范转学条件和程序。
三、招生办法
(一)报名对象及条件
1.小学:凡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区户籍的非在籍(学籍)适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
2.初中:符合初中招生条件的应届在籍(学籍)小学毕业生都必须履行报名手续。具体为:年龄在15周岁以下、具有本区户籍的在开发区学校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3.人户分离的原则上到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如要在居住地就近学校申请就读的,必须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4.符合条件的军烈属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及外来务工(含投资、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
军烈属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按《安顺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二)报名办法
1.小学按户籍单校划片就近入学
在服务区范围内且户籍在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于7月2日至7月6日,持户口簿到服务区内的小学办理登记手续,并于7月20日前报镇(办)“两基”办统一制发入学通知书,再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小学、初中一律实行免试登记入学,学校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准收取报名费。
家庭实际住所不在户口所在地或申请就读的军烈属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于7月9日至7月23日(周末除外)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带领,持户口簿、房产证及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镇(办)“两基”办登记后,于8月1日报区教育局统一分配到相应学校,家长于8月10日至8月12日到镇(办)两基办领取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就读小学的,严格按照《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报名办法》进行登记后,统筹进行安排。
双阳小学作为不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学校,由学校制定招生工作方案报区教育局审批后实施,在满足服务片区且户籍在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入学的前提下,空余学位采取随机电脑派位的方式,解决部分人籍不一致的学生入学。
2.初中按片区分配入学
凡本区户籍的小学毕业生,于7月2日至7月6日以小学就读学校为单位,填写“初中入学登记表”户口簿复印件报镇(办)“两基”办汇总后报教育局业务股,由教育局统一制发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分配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申请到我区就读的人户分离、外来投资、经商、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于7月9日至7月23日(周末除外)持户口簿、房产证或住房租赁合同及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镇(办)“两基”办规定的地方登记后,由区教育局制发入学通知书并统一分配到相应学校,学生持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1)符合报名条件的在开发区区属小学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各小学均要严格审核学生学籍、户籍和住房情况,由各小学负责登记报镇(办)“两基”办审核汇总。镇(办)“两基”办报区教育局业务股审核后,由教育局核发入学通知书,学生持通知书到就读学校报名。
(2)户籍在开发区而在外县区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持义务教育证书和户口簿于7月2日至7月6日到户籍所在地划片小学登记,并于7月20日前报教育局审核后统一制发入学通知书,学生于8月10日至8月12日到镇(办)“两基”办指定地点领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初中办理入学手续。
(3)人户分离适龄少年居住地申请就读的,当居住地登记入学报名的学生数大于招生计划数时,按以下顺序统筹安排:
①实际居住地址与房产证地址(学生本人或父母)一致的;
②寄居在旁系亲属处的(户籍挂靠在旁系亲属处);
③实际居住地址与租赁合同地址一致的;
④其它情况。
以上各类情况根据户籍或实际居住年限长短等实际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4)外县(区) 户籍在开发区内就读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到户籍所在的学校报名就读,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排。
3.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
具体办法按照《安顺开发区2018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报名办法》执行。
4.就读寄宿学校
凡报读寄宿制学校寄宿学习的学生,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18年6月份以后在县(区)级以上医院进行的常规性体格检查的体检证明材料。
5.特殊困难群体的招生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重视和关心残疾儿童少年、流浪儿童少年、留守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入学,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要积极创造条件接纳残疾儿童少年在本地随班就读,或采取医教结合、送教上门、帮助其联系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等方式,确保本地户籍残疾适龄儿童少年100%入学。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缓或免予入学手续,流浪儿童少年需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无条件安排其入学。
6.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要结合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实际,在区教育局指导下,按编制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其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录取办法、收费项目和标准等,需经区教育局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招生广告需经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公开发布。经协商,政府向其购买学位,招收部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必须按照当地公办学校标准收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在非起始年级招生。
小学、初中一律实行免试登记入学,学校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准收取报名费。
四、工作要求
1.各镇(办)“两基”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在招生政策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和本地实际,在确保适龄儿童和少年按时入学的基础上,加大学校布局调整力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全区初中、小学招生工作在区教育局领导下进行。各镇(办)“两基”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成立相应招生工作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招生登记及报名工作。区教育局将联合管委督导室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检查与监督,发现违纪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3.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做好学生报名和审核工作,组织核查文化户口簿,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第一手资料,认真核查户籍,摸清在外就读小学毕业生底数,防止报名漏报、错报。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把关,负总责。
4.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班额。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在优先满足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前提下,积极接纳户籍制度改革后经公安部门认定的转移人口子女和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5.各镇(办)“两基”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结合实际,在认真组织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工作方案,并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招生方案报区教育局业务股。
6.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相关收费政策和标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书本费和住宿费等费用。从2017年春季学期起,城市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收取任何教科书费用,其他代办费如社会实践活动费、校服费等应按照学生自愿、家长自愿的原则收取,且必须坚持据实收取,多退少补非营利的原则。
7.加强政策宣传。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各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通过学校网站、宣传栏、新闻媒体、家长告知书等方式,切实做好招生政策宣传,并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招生环境,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实施。
8.强化监督检查。区教育督导室、区教育局将建立招生监察工作机制,对不按要求招生,扰乱正常招生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学校校长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同时,设立招生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区教育局举报电话:0851—33411762(教育局业务股)
0851—33756630(教育局监察办)
附件: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