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三个规定”,维护司法公正
什么是“三个规定”?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个规定”有哪些要求?
“三个规定”明确要求——
任何领导干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司法人员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防止对案件办理进行不当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对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况,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情况,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况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监督案件等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对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的行为,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行为,予以通报和追责。
对司法人员不如实记录报告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的,要通报和追责。
“三个规定”不仅明确了司法机关内外部人员不能违规干预、插手和过问案件的纪律红线,也划定了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法律底线,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