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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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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特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办法所称的烟草制品,特指卷烟和雪茄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根据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消费需求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遵循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二)和谐社会、先后有序的原则;

(三)“一址一证”、合理配置、便于消费的原则;

(四)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依法办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违法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不符合本办法的,按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对现有卷烟零售户分布过密的区域,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依据合理化布局规定,通过公平竞争、自然淘汰、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逐步优化。

(二)其经营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的合理化布局规定,又未达到依法撤回、撤销原许可证的,待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由发证机关按本办法重新审批决定是否给予延续。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八条零售点的布局规划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结合卷烟市场网格化管理模式进行规划布局,既满足消费需求,又防止恶性竞争,充分保障城镇、农村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覆盖到位、布局合理。

第九条按照交通状况、市场单元、区域功能、农村村组等为基础单元进行划分:

(一)城市快速道路。即:道路中央设有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为汽车专用道。行车速度最高为60-80km/h;

(二)城市一类道路。即:连接城市各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服务功能。行车速度最高为40-60km/h;

(三)城市二类道路。即:各分区间与街坊路(小区路)的连接线,兼有服务功能,行车速度最高为40km/h;

(四) 街坊路(小区路)。道路无交通标识、标线,以行人为主,可通行车辆,兼有服务功能,行车速度最高为20-30km/h;

(五)乡镇街道。即: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横向或纵向街道;

(六)大型开放式住宅区。即:以小城镇模式实施开放管理,内部设有商业街区、市场、可供人车分别通行的道路,多楼盘组合开发的住宅小区;

(七)封闭式住宅区。即:以封闭式管理,内部建有商铺可开展经营的无道路设施的住宅小区;

(八)旅游风景区。即:核定的风景名胜区域或旅游景点;

(九)市 场。即:符合政府规划建设的商品集中买卖的合法性场所;

(十)厂 矿。即:具有职工食堂或职工休息区域的大型生产企业或大型矿产企业;

(十一)高等院校。即:大专、本科、高级职业技术培训等学校性质的教育机构;

(十二)交通枢纽站。即:公共长途汽车站、火车站、高铁站、机场;

(十三)农村自然村(组)。即:行政村下辖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

第十条在遵循网格容积率饱和度的前提下,依据相关交通状况,商圈情况等因素进行零售点布局:

(一)城市快速道路按照30米安全步行距离设置一户;

(二)城市一类道路、城市二类道路、街坊路(小区路)、大型开放式住宅区,按照20米安全步行距离设置一户;

(三)乡镇街道,按照10米安全步行距离设置一户;

(四)封闭式住宅区,按照5米安全步行距离设置一户;

(五)自然村(组)、市 场,按照10米安全步行距离设置一户;

(六)交通枢纽站、厂 矿、旅游景区,不设距离控制。

第十一条根据人口数量、商圈类型、经济发展水平、经营需求、政策规划、城市道路情况等为依据,测算各单元烟草制品零售点容积率,同时加以适当距离限制进行布局。

(一)城市快速道路按照道路左右两侧分别布局

容积率=(道路总长度分值+附属设施、场所分值)×卷烟销售指数÷零售点容积指数。

(二)城市一类道路按照道路两侧统一布局

容积率=(道路总长度分值+附属设施、场所分值)×卷烟销售指数÷零售点容积指数。

(三)城市二类道路按照道路两侧统一布局

容积率=(道路总长度分值+附属设施、场所分值)×卷烟销售指数÷零售点容积指数。

  1. 街坊路(小区路)按照道路两侧及周边辐射居民区、街巷统一布局

    容积率=(道路总长度分值+附属设施、场所分值)×卷烟销售指数÷零售点容积指数。

    (五)乡镇街道按照乡政府所在区域横向、纵向街道统一布局

    容积率=(道路总长度分值+附属设施、场所分值)×卷烟销售指数÷零售点容积指数。

    (六)大型开放式住宅区按照分区域、分段进行布局

    容积率=(区域住户数分值+附属设施、场所分值)×卷烟销售指数÷零售点容积指数。

    (七)封闭式住宅区按整体进行布局

    容积率=(住户数分值+小区内商铺分值)÷零售点容积指数。

    (八)旅游景区按整体区域进行布局

    容积率=上一年度游客量÷零售点容积指数。

    (九)市  场按整体区域进行布局

    容积率=市场商铺分值×卷烟销售指数÷零售点容积指数。

    (十)厂  矿按整体进行布局

    容积率=企业职工人数÷零售点容积指数。

    (十一)高等院校按整体进行布局

    容积率=(学生+教职人员总人数)÷零售点容积指数。

    (十二)交通枢纽站按整体进行布局

    容积率=上一年度旅客量÷零售点容积指数。

    (十三)农村自然村(组)按自然村或村民组进行布局

    容积率=自然村(组)人口数×卷烟销售指数÷零售点容积指数。

    第十二条容积率测算指标,按照下列标准:

    (一)道路长度分值:城市快速道路、城市一类道路按照道路单侧长度1分/每10米;城市二类道路、街坊路(小区路)乡镇街道,按照两侧道路长度1分/10米;

    (二)城市各类道路、城镇街道路面附属设施、场所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计分;

    1.加分项:大型综合商场5分、超市4分、大型公园3分、广场3分、大型酒店(三星以上)3分、大型酒楼饭店(面积500平方米以上)2分、大型娱乐场所(面积500平方米以上)2分、农村固定集市2分。

    2.减分项:中小学校5分、政府规划拆迁5分。

    (三)农村自然村(组)按照常住人口进行计分:1分/人;

    (四)小区住户按照设置住户数进行计分:1分/户;

    (五)景区、交通枢纽按照上年度旅客、游客量进行计分:1分/万人次;

    (六)市场,按照内部商铺数进行计分:1分/铺;

    (七)卷烟销售指数=单元网格持证零售户上年平均卷烟销量÷全区持证零售户平均卷烟销量;

    (八)零售点容积指数。由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各类单元网格具体情况,分类设置。

    第十三条为保证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有序增长,每年两次对各网格区域卷烟零售点布局按网格实际、社会供需矛盾、消费需求等的因素变化合理进行全面调整或部分调整。如国家法律、法规修订、相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可实时进行调整。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每年两次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就调整内容向社会予以公示,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网格具体划分及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见当期《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表》。

第三章  许可证申请与办理

  1. 第十四条西秀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可依法向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申请方式

    (一)实地申请:申请人可在西秀区政务服务中心烟草专卖行政审批窗口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

    (二)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电脑、手机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贵州多彩宝手机App”按照系统提示完成注册,通过互联网在线提出申请;

    (三)其他申请方式: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按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要求填写格式文本。

    第十六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四)符合属地管辖烟草行政主管部门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七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

    经审查,受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申请,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八条同一经营地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许可证的有效期,按照下列标准合理配置。

    初始申请发证。按照城市1年、农村2年、边远山区3年的标准设置许可证有效期。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含私立的同类学校)内及大、门侧门、后门、安全通道等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步行最短距离(符合交通安全法规前提下)50米、直线距离3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直线距离小于30米,同时步行最短距离超出100米的除外);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营场所内长期存放各类油品、化工、油漆、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的;经营化肥、化学物等易燃易爆物品等;经营场所地处油库、化工原料仓库、爆炸物品仓库安全距离内或者森林保护区内、国家禁止吸烟的安全区域内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

    (四)因违法经营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在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九)外商(含港澳台地区)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以自动博彩、游戏设备经营卷烟、雪茄烟的;

    (十一)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卷烟、雪茄烟污染物品的;

    (十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卷烟、雪茄烟的;

    (十三)不能辨识是否未成年人的无人超市、无人便利店;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贵州省烟草专卖局、行政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形的经营场所,面对社会大众开放消费的,按照所在网格单元内容积率设置和距离控制要求进行办理;如不面对社会大众开放消费,仅限于内部供应的,原则上不受零售点容积率控制和距离限制,按照“一址一证”原则给予办理。

  1. 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引入的大型宾馆、大型超市,或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三星级以上或实有100个以上床位的宾馆和酒店,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

  2. 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娱乐场所,如KTV、酒吧、茶室、网吧、咖啡屋、会所、洗浴中心等;

    (三)符合《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大型综合性商场、超市。

    第二十二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办理优抚政策: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经实地核查情况属实,满足所属辖区零售点容积率设置数或距离控制要求之一的,优先进行办理,但每人的优惠条件限办一证且必须由本人经营。

  3. 残疾人(凭残疾证原件,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材料);

  4. 军烈属(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

  5. 退役军人(转业或退伍军人证件和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出具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

  6. 贫困户(已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

  7. 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在应届期内尚未就业的);

  8. 国家明文给予政策扶持,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群体。

    第二十三条对零售点合理布局未达到饱和的网格提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符合办理条件的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批;对零售点布局已经饱和的单元网格提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遵循“退一进一”原则,符合办理条件的先提出申请的优先办理。

    第二十四条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遵循“一址一证”原则,分别向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已在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连锁经营企业,其旗下品牌连锁便利店在贵州省境内经营规模达50家及以上,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满足所属辖区零售点设置数或距离控制要求之一的,遵循“一店一证”分别提出办证申请。

    (一)直营店:需满足合理布局容积率饱和度或合理布局距离要求其中一项条件;

    (二)加盟店:不受合理布局容积率的限制,但必须满足本办法中第十条的距离要求。

    第二十六条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符合相关规定的加油站内设便利店,按照“一址一证”原则,向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且经营场所未发生改变,符合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实施办法规划限制,但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和行政审批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企业类型发生变化,且无违规记录的;

    (二)个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条件发生改变致其无法经营,原许可证依法注销后,原许可证持证人直系亲属(夫妻、父母、子女)需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申请新办的;

    (三)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辖区因城市建设而新增的道路、小区、景区、车站码头、厂矿、无零售点的村(组)等空白区域等未列入本实施办法规划的情况,符合法定条件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布局零售点,并予公示。

    第二十九条因政府拆迁、城市规划原因,原经营场所被拆迁或征用,搬迁至新地址的,提供相关证明,在原许可证注销的情况下,可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适当放宽办证条件。

    第三十条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二条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烟草专卖局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许可证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烟草制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对持证人经营的烟草制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经营场所(包括仓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持证人提供有关情况和报送有关材料,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重要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相符合;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停业、恢复营业、注销、延续等手续的执行和办理情况;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

    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享受优抚政策办理烟草专卖零售户许可证的经营者,在经营期间,必须由本人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经查实非本人经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撤销其许可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零售业态的划分,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中所提“与住所相对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界定:

    (一)建筑物合法或取得当地政府部门认可;

    (二)合法取得使用权;

    (三)有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基本设备设施;

    (四)经营场所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五)经营场所完全独立,或虽通过楼梯、过道、门等与住所连接,但有明显的、不可移动的物理隔断加以区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颁布实施的《安顺市西秀区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贵州省西秀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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