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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秀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西烟处理[2020]第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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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不明

发案地址:开发区双阳工业园双开十三号“安顺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

2020520日,接举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邮管局依法对开发区双阳工业园双开十三号“安顺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违法卷烟实物“贵烟(硬黄精品)(10)。

经调查确认:1、案发时,快递单显示寄件人是“陈晨(电话15578585458”,收件人是“董登勇(电话13595301310”,现场无法确定当事人。

2、案发后,我局电话联系寄件人及收件人,双方均称“对包裹情况不知晓,不是自己的包裹”,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有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案件无法作进一步调查。

3、2020527日,我局依法在办公场所(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194号)、案发地开发区双阳工业园双开十三号“安顺市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门口张贴通告,限当事人30日内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逾期未果。

4、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鉴定,涉案卷烟实物“贵烟(硬黄精品)(10)属非法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5、涉案卷烟实物“贵烟(硬黄精品)(10),依据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卷烟统一批发价格的目录通知(2019年12月31日、黔烟办发[2015]32号文件规定的卷烟价格计算,案值壹仟叁佰元整(1300.00)。

综上所述,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之规定,对本案烟草专卖品(卷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涉案的非法生产卷烟贵烟(硬黄精品)(10)依法公开销毁。

                            

西秀区烟草专卖局  

                         20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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