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交通违法行为人邓永林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经我大队查明,邓永林(男,居民身份证号:5225011980****0819)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查获,经电话、邮寄等方式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将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2021年12月16日,邓永林持有“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贵G28250的小型面包车由黔中商贸城方向往黄果树大街太平小区方向行驶,15时0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黄果树大街(开发区段)黄果树大街700米时,被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的民警拦下检查。经查邓永林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其它类型的机动车未从事营运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强制责任保险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邓永林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其它类型的机动车未从事营运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强制责任保险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邓永林作出收缴贵G28250车辆(小型面包车),罚款贰仟柒佰贰拾圆(272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对公告告知事项,交通违法行为人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我大队将作出相应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罚款贰仟柒佰贰拾圆(272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交通违法行为人有权要求听证,若交通违法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告知后五日内向安顺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单位地址:安顺市开发区西航路68号
联系电话:0851-33460794
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2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