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且未按规定到许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拟注销安顺开发区幺铺镇万唯文体店等1513户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现予公示,公示期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851-33463312、33454160。逾期无异议的,我局将依法注销上述《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编号将停止使用,未缴回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需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请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特此公告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9日
一审:王树梅
二审:慕江芸
三审:王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