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喜喜交通违法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安公交直一﹝2025﹞第十四期
经我大队查明,杨喜喜在我大队辖区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交通违法行为,我大队已依法对杨喜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安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安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2025年10月22日
一审:施 楠
二审:肖 方
三审:朱 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