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涉密载体必知的保密要求有哪些?
摘自《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须知(最新修订版)》 金城出版社2015年6月第1版
1.复制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复制其他机关、单位产生的涉密载体,应当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
2.复制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或删除国家秘密标志;
3.复制涉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复制件要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
4.复制涉密载体应尽量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进行,需要送外单位复制的,应当委托具有涉密载体印刷资质的单位复制;
5.严禁复制绝密级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必须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非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须经原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
制作涉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1)起草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过程稿、送审稿、讨论稿、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等,都要严格按照秘密文件、资料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丢弃;
(2)秘密文件、资料一旦定稿,应当严格履行定密程序,由承办人对照有关《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再送交定密责任人审批。整个定密过程可以结合办文流程进行;
(3)制作秘密文件、资料应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和编排顺序号。需要委托印刷厂印制的,须送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印制。禁止将秘密文件、资料委托非印制资质单位印制;
(4)印制过程中的废页、废料、残页、残料、校对稿、胶片、胶版等,需要保存的,要按照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妥善保管;不需要保存的,须按照销毁管理规定及时销毁,不得随意处置,不得作为废品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或个人;
(5)刻录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本资料,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进行,并在电子文档适当位置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禁止托交其他社会单位或无关人员刻录、制作涉密电子文档资料;
(6)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承办人员及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多制、私留涉密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