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安全生产

安顺开发区幺铺镇“杨湖壹品1#”项目部“5·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 索引号: 000014349/2025-1096043
  • 信息分类: 安全生产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安顺开发区幺铺镇“杨湖壹品1#”项目部“5·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5月26日,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杨湖壹品1#”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以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开发区事故调查处理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安开管办通〔2014〕158号)要求,成立了由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牵头,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群团工作部、建设发展局、劳保局、幺铺镇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邀请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事故调查“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意见。

经调查认定,安顺开发区幺铺镇“杨湖壹品1#”项目工地“5·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人违规作业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

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杨湖壹品1#”项目部的施工单位,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朱某某,实际控制人雷某,公司住所为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穿洞街道新街村粮油厂旁1号商铺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422MA6J1K988R,企业注册资本肆仟万元整。该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为D252130712,有效期至2026年6月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办理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黔)JZ安许证字〔2022〕030219,有效期为2025年4月25日至2028年4月24日,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2024年9月11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5204002104140001-SX-004)工程名称为“杨湖壹品1#”,建设地址为经开区(幺铺镇)经一路与杨湖一路交叉口东南侧,建设规模19118.74m²,合同价格1845万元。公司任命廖某为“杨湖壹品1#”项目部项目经理(持有二级建造师证,证书编号贵2522017202006372),任命马某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持有二级建造师证,证书编号贵2522015201532065),任命徐某某为项目部安全员(证书编号为黔建安C3(2022)0000259)。

2.事故相关单位

(1)安顺中隆盛达壹品置业有限公司:系“杨湖壹品1#”项目部的业主单位,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地址为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西航街道经一路与杨湖一路交叉口东南侧,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490MAAJQP168H,企业注册资本为6400万人民币,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长期。

(2)方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系“杨湖壹品1#”项目部的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88号中苑商务大厦A座14层1405座,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100601198964X,注册资本金为陆千万元整,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长期;该企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为E113002669-8/1,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2日,资质范围为“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该公司聘任欧某某任总监理工程师(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号:13008940),刘某任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持监理工程师证书,证书编号:C51160285),徐某某任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号:13016409),刘某某任监理员(持监理工程师证书,证书编号:C62220024)。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日,与安顺中隆盛达壹品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承担“杨湖壹品1#”建筑工程施工,协议约定“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所承建的项目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全权负责”;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立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廖某担任项目经理,徐某某担任项目安全员;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有《落地脚手架施工方案》《悬挑防护棚施工方案》《外脚手架拆除施工方案》等专项施工方案,并报经“杨湖壹品1#”监理单位方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审查、签字。

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杨湖壹品1#”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存在问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存在严重缺漏,对事故发生部位的防护棚斜拉钢丝绳严重锈蚀情况未予排查和整改;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场履行管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施工工人违规作业;事发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项目部无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学习记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档案不实,存在工人离职后仍有其在岗参训记录的情况;《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职安全员安全日志》未按要求规范记录危大工程、高风险作业情况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安顺中隆盛达壹品置业有限公司

安顺中隆盛达壹品置业有限公司与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并将“杨湖壹品1#”项目工程对其进行发包;该公司建立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规章制度;2023年8月10日,与方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自2024年9月1日起对项目多次开展安全巡视检查;2024年5月4日,公司就“杨湖壹品1#”项目部向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拨付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37万元;于2025年5月24日对项目部开展安全巡检,并向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3.方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方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安顺中隆盛达壹品置业有限公司就“杨湖壹品”建设项目(规模约80000m²)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方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任命欧某某为“杨湖壹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履行该项目监理合同,任命刘某为专业监理工程师, 任命刘某某为监理员。2024年1月至2025年5月,共对施工方(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下达9次监理通知。其监理记录记载,施工方对监理通知中所有要求整改的安全隐患均已“整改完毕”。

对“杨湖壹品1#”项目的监理工作存在问题: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令)的规定把塔吊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监理日志记录不规范,部分日志未注明监理日期,总监、专监签字不全。

(三)主管部门监管情况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于2025年2月15日制定《2025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列明“将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计划范围”,检查方式为“根据不同时间段灵活安排开展随机抽查检查”。该局共对“杨湖壹品1#”项目建设工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10余次,下达6份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1份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

对于施工单位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方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上述安全生产管理违规情况,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存在监管措施不足,工作力度不够的问题。

(四)事故发生经过

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本完成“杨湖壹品1#”项目建筑主体工程施工后,于2025年4月5日,开始组织1号楼外墙脚手架拆除作业。

2025年5月26日上午8时许,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湖壹品1#”项目部架子班组继续对1号楼第4层及以下的外墙脚手架进行拆除作业,架子班班组长汤毅安排小工李某某、杨某某、汤某某等将拆除后的构件、物料进行收集和清理。期间,为方便塔吊转运,李某某、杨某某二人从1号楼第四层的房间阳台往返穿越外墙脚手架,陆续将脚手板、脚手架构件等物料堆放在防护棚(距地面高度约15米)顶板上。上午10时许,当李某某、杨某某共同站立在防护棚顶板上作业时,防护棚左侧上方的一根斜拉钢丝绳突然发生断裂,防护棚瞬间倾斜垮塌,李某某、杨某某二人连同脚下的物件(防护棚上未予固定的钢管构件、脚手板)从距地面高约15米处坠落,接近地面时因杨某某身下有物件与地面先行接触,起到一定支撑、缓冲作用,造成杨某某未直接坠至地面仅受轻伤,而李某某则直接坠落至地面,头部受到重创发生休克,继而导致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系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杨湖壹品1#”建筑项目工地,事故发生在1号楼第4层的外墙脚手架外侧的防护棚顶部。该处防护棚长10米、宽5米,距地面约高15米,已呈部分垮塌状。防护棚上部系采用5根钢丝绳与墙体作斜拉连接,其中最左侧的一根钢丝绳从底部近棚端断裂,断裂处的钢丝呈尖锐状散开,绳体锈蚀严重,近墙端连接完好。在该垮塌防护棚左侧并与之相邻的另一处防护棚上,堆放有大量已拆下的脚手板。事发现场及附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如图)。


(六)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工人李某某死亡、杨某某轻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对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进行核定,经统计,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壹佰贰拾捌万柒仟捌佰元(1287800.00元)。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伤亡原因

李某某

52250119890805XXXX

贵州省安顺市幺铺镇鲍家村下院某组

重型颅脑损伤致死

杨某某

52250119680909XXXX

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白旗村某组

右侧外踝

骨折、右侧第八肋骨骨折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一)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5月26日10:05时,事故发生后,在场的架子班班组长汤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于10:07时向现场管理人员熊某某电话报告发生事故;熊某某当即向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电话报告;10:25时,闻讯赶到工地的李某某(死者李某某的胞兄)拨打110报警电话;10:35时,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指挥中心接到区公安分局报告后,立即调度区公安分局、建设发展局、安监局、卫计局及幺铺镇等部门开展紧急救援,同时按程序报告区党工委、管委会;11:07时,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指挥中心将事故发生情况分别向安顺市应急局、安顺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安顺市委总值班室报告。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2025年5月26日10:05时,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科接到“120”派单后立即调度1辆急救车、2名医护人员紧急出诊,于10:22时到达“杨湖壹品1#”事故现场。经诊断工人李某某因受伤严重,无生命体征,医护人员现场宣布李某某死亡,杨某某因脚踝等部位受伤(轻伤)被送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西医结合医院骨伤科治疗。

2.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镇两级相关人员立即成立善后协调工作小组,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及善后处置工作。事发当日,死者家属与施工单位经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截至2025年6月3日,死者遗体已安葬。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进行施救,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求助,施工单位积极开展救援处置,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幺铺镇、公安分局、安监局、建设发展局、卫计局等单位接到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指挥中心调度后,迅速安排人员赶赴现场,按职责配合开展现场处置,以及警戒、维持秩序,做好现场保护,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指挥中心随即按程序将事故发生情况分别向上级部门报告。

经评估,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及时妥当,未出现因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情况。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工人李某某、杨某某站立在距地面约15米高且其上堆放有物料的防护棚棚顶上,防护棚的一根斜拉钢丝绳突然发生断裂,导致防护棚倾斜垮塌,造成李某某坠落死亡、杨某某坠落轻伤的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工人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建筑施工易发生事故安全防范标准》(JGJ/T429-2018)第“4.1.10”条规定:“各种安全防护棚上严禁堆放物料,使用期间棚顶严禁上人”。事发时,该处防护棚上违规堆放有已拆脚手架构件、脚手板等物料,工人李某某、杨某某违反操作规程上到防护棚顶作业,同时未按高空作业要求佩戴安全绳、做好安全防护,导致事故发生。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施工单位未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涉事防护棚的斜拉钢丝绳严重锈蚀情况,长期未作排查,未及时消除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3.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工人李某某、杨某某在高空对已拆脚手架构件、物料开展清理工作时,未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场实施监督管理,未对工人在防护棚顶的违规作业行为及时制止;事发现场及附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对工人未作必要的提醒和警示。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询问当事人,以及根据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出具的《鉴定文书》(安开)公(司)鉴(法病)字〔2025〕2号的资料进行分析,事故调查组排除了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其他因素造成工人李某某死亡、杨某某轻伤的可能。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

1.李某某:男,36岁,汉族,系“杨湖壹品1#”项目部小工,身份证号为52250119890805XXXX,户籍地、居住地址为贵州省安顺市幺铺镇鲍家村下院某组。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按规定佩戴安全绳、做好安全防范的情况下,违规上到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载人功能的防护棚顶进行高空作业,因斜拉钢丝绳断裂,防护棚倾斜垮塌从高处坠落,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李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杨某某:男,57岁,汉族,系“杨湖壹品1#”项目部小工,身份证号为52250119680909XXXX,户籍地址为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白旗村某组。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按规定佩戴安全绳、做好安全防范的情况下,违规上到防护棚顶进行高空作业,因斜拉钢丝绳断裂,防护棚倾斜垮塌从高处坠落,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制度对杨某某进行处理。

3.朱某某:男,43岁,汉族,群众,系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为52252619820XXXX,户籍地贵州省平坝县马场镇平寨村平寨组。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证书编号:黔建安A(2024)0017125]。未督促、检查“杨湖壹品1#”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朱某某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建议由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其2024年年收入伍万柒仟陆佰圆(57600.00元)的40%,对其处以人民币贰万叁仟零肆拾元(230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雷某:男,43岁,汉族,群众,系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号为51052219810913XXXX,户籍地址为四川省合江县密溪乡白沟村X社XX号。雷某作为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条第三款“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规定,雷某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其未督促、检查“杨湖壹品1#”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雷某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建议由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其2024年年收入伍万肆仟圆(54000.00元)的40%,对其处以人民币贰万壹仟陆佰圆(21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廖某:男,37岁,汉族,群众,系“杨湖壹品1#”项目部项目经理,身份证号为52250119880320XXXX,户籍地和住址均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管元村X组XX号。廖某持有二级建造师证,证书编号贵252201720200XXXX;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编号黔建安B(2021)000XXXX],对“杨湖壹品1#”项目部全面负责。廖某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之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规定,以及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建议由发证单位对廖某持有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编号黔建安B(2021)000XXXX]暂停三个月,并建议由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其2024年年收入肆万捌仟圆(48000.00元)的30%,对其处以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圆(14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徐某某:女,34岁,汉族,群众,系“杨湖壹品1#”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身份证号为52252719911228XXXX,户籍地址和住址为贵州省普定县定南街道岩脚村XX号。徐某某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为黔建安C3(2022)000XXXX]。徐某某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于事故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斜拉钢丝绳锈蚀等安全隐患未及时组织排查并消除,事发时未在现场开展安全管理,未制止及纠正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中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规定、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建议由发证单位对徐某某持有的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为黔建安C3(2022)000XXXX]暂停六个月,并建议由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其2024年年收入叁万陆仟圆(36000.00元)的30%,对其处以人民币壹万零捌佰圆(108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欧某某:男,63岁,汉族,中共党员,身份证号:52020119620518XXXX,户籍地址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货场路XXX号附X号。欧某某系方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派驻“杨湖壹品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注册号:13008940)。欧某某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管理过程中,对未把塔吊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负有领导责任。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中第(四)项“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规定,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欧某某处以人民币肆仟玖佰元(49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刘某:女,59岁,群众,身份证号:52250119660809XXXX,户籍地址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管元村一组XX号。刘某系方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派驻“杨湖壹品1#”项目部专业监理工程师,持监理工程师证书(证书编号:C51160285)。刘某作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管理过程中,对未把塔吊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中第(四)项“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规定,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刘某处以人民币肆仟元(4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9.刘某某:男,34岁,群众,身份证号:52250119911103XXXX,户籍地址为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发砟村三组XXX号附X号。刘某某系方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派驻“杨湖壹品1#”项目部监理员,持监理工程师证书(证书编号:C62220024)。刘某某作为监理员,在实施监理管理过程中,对未把塔吊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负有责任。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中第(四)项“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规定,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刘某某处以人民币叁仟伍佰元(3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张某某:男,36岁,中共党员,身份证号:52212419890210XXXX,户籍地址为贵州省正安县新州镇顶箐村鸡公山组。张某某系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副局长,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管领导,兼任该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人,对质监站科室业务、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张某某对“杨湖壹品1#”项目安全监管不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不力,建议张某某向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1.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存在严重缺漏,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未予制止工人违规作业,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依法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建议由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壹万圆(5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方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把塔吊安全管理资料纳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中第(四)项“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规定,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方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处以贰万捌仟圆(28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对“杨湖壹品1#”项目安全生产监管措施不足,工作力度不够,建议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向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深刻书面检查。

五、事故主要教训

该次高处坠落事故主要教训:一是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未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场履行管理职责,制止工人违规作业;二是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尤其是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不够,容易导致工人安全意识不强、违规作业。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普定县鸿瑜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立即开展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使全体员工充分认清事故的原因,深刻吸取教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公司要加强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监督奖励机制;认真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与施工作业规程培训、考核;切实履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签字制度;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宣贯,常态化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特别是危大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排查、整治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方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要加强项目监理工作,按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严格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健全和落实监理巡查、旁站制度,如实和规范记录监理日志,督促施工单位对存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销号。

3.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要细化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按要求制定监督计划并执行,督促企业落实教育培训、技术交底、施工现场管控、隐患排查整治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突出危大工程、高风险作业等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监管督查;提升监管能力,开展监督人员专业培训;督促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严厉打击“三违”行为,坚决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23日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