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靳东永一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被继承人:靳秉善、申淑云。涉及继承房屋信息如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房权证宋旗镇私字第044M号,坐落为云马飞机制造厂一区143幢3层30号,建筑面积为51平方米,用途为住宅。
根据申请人提供资料,证实房屋权利人靳秉善、申淑云分别于2010年12月14日、2017年12月12日死亡,死者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夫妻二人共育子女靳东贵、靳东永、靳秀琴、靳东来、靳东发五人,同时申请人表示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遗赠,未与他人签订扶养协议。现该继承适用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靳东贵、靳秀琴、靳东来、靳东发表示放弃继承,靳东永表示继承。
为杜绝和防止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大街与奥体路交叉口(约100米处)亿丰国际物流园2号楼政务服务中心大厅
联系电话:0851-33454331
一审:韩颖
二审:伍兴
三审:周劲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