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权利人申请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或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登记机构刊发申请的遗失或灭失公告十五个工作日,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权属证书
或证明号
权利人
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坐落
面积
(m²)
遗失
或灭失
1
20070314023
韩春芬/曹方平
预抵押证明
520402008001GB00012F00010039
开发区北航路金色港湾4幢2单元1层1号
122.02
2022年6月13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