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 2025-12-30 16:20 区住建局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国有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权责明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责任制,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建设程序

第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项目前期阶段

1.立项、可研;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3)项目建设周期和进度安排;

4)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5)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预评价等专项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初步设计;

3.规划选址、用地许可、工程规划;

4.工程勘察、设计;

5.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及招标投标;

6.施工许可。

(二)建设项目实施阶段

1.施工;

2.竣工验收;

3.结算审计;

4.竣工备案;

5.移交及资料收集归档。

第七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建设项目应按照工程项目定位以及实际投资,以节约、实用的目的下达设计任务书,并在施工图审查前进行合规性、经济性审查。

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完成项目竣工结算。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三)依法开展招投标工作,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计等单位;

(四)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五)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代表,并督促各参建单位明确项目相关负责人;

(六)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七)建立健全项目投资及成本控制管理制度,明确相应责任人,根据项目建设工期定期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并负责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八)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九)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资料收集归档;

(十) 建设项目负责人及现场代表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建设单位利益,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代表建设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合同,协调处理合同纠纷,办理工程变更和签证;

2.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3.协调与勘察、监理、设计、施工、审计及相关部门工作;

4.参加工程例会、审核工程计量、参与工程验收和完成建设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勘察质量,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接受委托,签订勘察合同;收集资料,制定勘察方案;

(二)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工程野外勘察、室内试验、分析勘察资料;提交勘察报告,进行勘察交底,参加图纸会审,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三)派驻勘察代表和处理勘察变更,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环境友好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设计质量,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接受委托,签订设计合同;收集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制定符合项目特点的科学、经济的设计方案;

(二)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合同,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三)派驻设计代表和处理设计变更,参加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组织人员、材料、设备进场,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施工现场管理,做好施工及试验检测等记录,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对施工质量进行自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合法权益,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进度)、安全生产、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并对监理工作质量负责;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检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监督施工过程,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提出评估意见;

(三)审核施工进度计划,跟踪检查施工进度,组织召开进度协调会;

(四)审核工程计量,审核工程变更,参与工程结算;

(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监督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监督工程合同履行、处理工程索赔;

(七)收集、整理和归档工程资料,编写监理日志、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等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工程审计单位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接受委托,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组建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查工程立项决策程序、工程招投标情况、工程合同管理情况、工程资金管理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工程进度管理情况、工程结算情况;

(三)整理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跟踪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十六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专业支撑作用,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可借用市级专家库技术力量,为项目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成立区级“监督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七条 在项目监督过程中,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文件指导精神,结合实际需要购买专家服务支撑审查。各行政主管单位可结合实际将该笔费用纳入单位预算,做好资金保障。

重点服务内容:

(一)前期工作阶段:对施工图合规性、经济性、实用性审查服务,出具专家指导建议书;

(二)施工阶段:工程过程资料及工程过程计量资料的合规性、经济性专家服务。提供季度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安全管理资料、工程经济资料及中期计量、计价的专家审查服务,出具专家指导建议书;

(三)竣工验收阶段:竣工验收资料及结算、审计资料的合规性、经济性专家服务。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于档案归档资料、结算审计资料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专家复核,出具专家指导建议书;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出具的指导建议书,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违反本方案规定,建设单位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不正确履职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八章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及现场代表涉及国有企业的,按人事管理权限规定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违反本方案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履职不到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情况在合同中与服务单位就赔偿责任及赔偿标准予以约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本方案与上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负责解释。

   

     一审:邓道军

     二审:陈志远

     三审:夷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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