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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安顺 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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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开教通〔2024〕94号

区“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镇(办)、新型社区、各中小学:

现将《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和经济贸易局

                         2024年7月4日


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黔科通〔2022〕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更好服务于全区广大青少年儿童群体,促进全区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 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安顺开发区区域内,经区工贸局、教育局联合审批,在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或区市场监管局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旨在培养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的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综合实践活动(如计算机编程、机器人、创客、科普知识、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实施细则(试行),统称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二、机构设置

(一)党的建设

科技类培训机构必须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均应单独建立党组织。对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培训机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指导员、联络员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培训机构党组织的隶属关系。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培训机构章程,审批时对章程中党的建设有关内容严格把关。

推进机构党组织班子与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二)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并具备相应条件。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3.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4.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三)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与其培训内容相符,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培训机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营利性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四)章程制度

1.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规定。

2.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培训材料编写审核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场地和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课程备案和公示制度等。

(五)组织机构

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负责人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六)责任人

1.培训机构应聘任校长,由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校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70岁。

2.培训机构应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董事会(理事会)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七)开办资金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和规模相匹配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金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八)场地设施

1.培训机构应具有相对稳定且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场地面积应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培训教室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采光和照明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确保不拥挤、易疏散,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安全等管理规定要求。自有场所和租用场所都应提供满足开设培训机构条件的房屋产权证明。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1年。不得使用居民住宅、架空层、半地下室、地下室、简易用房、无产权证房屋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不得租用或借用公办中小学场地办学。

2.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资料等,实验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对于存在噪音危害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地措施隔音降噪。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3.培训机构办学场地应达到《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要求,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培训场所,应经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合格。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针对场所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设备操作、消防安全、传染病预防和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并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4.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培训场所不应设置在3层以上楼层;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培训场所不应设置在5层以上楼层。

(九)从业人员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1.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2.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科技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     3.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十)培训内容

培训机构的课程安排和培训材料等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并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1.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培训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科学素养与创新能力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严禁科技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2.培训机构要规范培训材料选用程序,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正式出版物或审核通过的自编教材,并应递交区工贸局备案。选用正式出版物的培训材料,应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选用自编教材的,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十一)收费管理

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要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必须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原则上实行风险保证金管理模式,开设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培训机构须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修订版),预收费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收费时按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三、审批登记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受理审批工作由区教育局牵头,区工贸局配合,举办者应向安顺开发区政务大厅自然人综合服务区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相关资料,由区教育局、区工贸局联合审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由区教育局印发批复文件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再由区社会事务管理局或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登记发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实行“一点一证”,培训机构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其他市(州)、县(区)到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经过审批。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训机构一律不得设置分支机构。

四、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细则施行期间,如遇上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规定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有关校外培训机构政策调整的,以新调整的政策为准。

本细则实施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符合本细则以及上位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办学条件、办学要求的,应在本细则施行后1年 内自行完成整改。整改完成的,重新申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关登记;整改不到位的,自觉终止培训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仍有违法、违规开展培训活动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细则施行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可以依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向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或者安顺市司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出审查建议。

本办法由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及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贸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书》.doc

附件2: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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